二、《公司法》及有关法规中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
虽说管理层提出了1996年内可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试点,但在政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试行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发行公司的选择还只能依据《公司法》中的相关条件。
《公司法》第五章第172条中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但“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即便可转换公司债券试行办法出台,其内容也只不过是对《公司法》中相关的原则性条款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而已,而不会于“大法”相左或者背离。所以就具体条件而言,也只会严于《公司 ...... (共186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