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理论
关于犯罪未遂的各种观点的总称。刑事古典学派的始祖贝卡利亚,C.B.(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 ),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犯罪未遂的理论。其所创立的客观主义的犯罪未遂理论,以及后来相继产生的主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的犯罪未遂理论,对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起了很大作用,并逐步得到了立法确认。大陆法系的犯罪未遂理论主要有两种:①主观说,认为行为者的主观意思决定已体现在客观的侵害行为之中,即说明行为者的恶性之成于中而形于外,构成了一个具体罪的一定形态。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只是侵害后果存在量上的不同,无实质性的差异,故未遂应与既遂作同 ...... (共134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