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④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共32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