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原则
美国司法审查的原则之一。其含意是:被指控的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发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并适于法院审查时,才能接受司法审查。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成熟原则不仅注重行政行为的内容,还注重行政行为的形式:所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正式的”,如正式决定(非正式决定“不成熟”)、正式裁决(非正式裁决“不成熟”)、正式肯定性裁决令(40年代以前,否决性裁决令亦视为“不成熟”,不受审查)等。如行为处在非正式行为阶段,均视为司法审查时机不成熟。有这样一个案例,联邦食物药品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项规章,规定化妆品制造商使用颜色剂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职员可 ...... (共137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