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针对不特定多数对象或具有普遍意义的行政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故此,有的国家又称该种行为“条例行为”或“法规行为”。我国有称这类行政行为为“行政立法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有两个基本特征:①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特征。它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作出的行为,而是针对一类人或一类事,规定行政机关对何种人在怎样的情况下将作出何种行为。②效力特征。自其发布生效至废止的所有时间内有效,而且可以 ...... (共121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