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院开庭传唤或押解被告人到庭以后,首先对被告人进行传讯(arraignment),即讯问被告人姓名、身份等情况,接着向其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进行答辩,是为答辩程序。只有被告人对起诉书作出答辩而结束传讯之后,才由法庭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审判和如何进行审判。英国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作答辩的种类及其程序如下:
第一种是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又译作有罪答辩)。这种答辩必须由被告人本人作出,不能由其辩护律师代为提出,而且法庭必须确信被告人作的认罪答辩系出于自愿,不是出于恐惧、恐吓、胁迫而作出的,即可接受,否则不能视为认罪答辩。 ...... (共208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