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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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举办的一种新险种。其保险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产,包括房屋或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财产;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的各种设备或原材料;外国驻华使馆或驻华机构的财产;外国人在我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财产或委托我代售、销售的商品,以及外籍人员的个人财产。上述财产,不论是属于投保人本人的,或替别人保管的,或与别人共同拥有而由投保人员负责管理的,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但对金银、珠宝、钻石、邮票、古币、古画、高级艺术品以及电脑资料等财产的投保必须事先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共27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