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共和国与自治省院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议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联邦院。共和国与自治省院的代表必须由各共和国和各自治省议会议员中产生,6个共和国各12人,两个自治省各8人,共计88人。选出的共和国与自治省院代表仍可保留所在议会的代表资格。为体现民族平等、民族自治和尊重民族利益,该院采取的决策方式为: 通过临时性法律,必须有2/3多数票赞成; 对必须在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同意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的问题,必须遵循所有代表团一致通过的原则。对一般问题作出决定,可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多数通过。共和国与自治省院的主要职权是: 为确保宪法、法律的实施而协调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关 ...... (共62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