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法规文件,共19条。《规定》所指的童工是指儿童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主要内容是: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 ...... (共88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