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备用容量的确定
当运行中部分机组因异常或事故而强迫停运时,为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向用户供电,需要设置事故备用容量。
事故备用容量中应有一部分机组在频率偏离正常时能自动投入,另一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运行。担任系统事故备用的水电厂,应有专用的备用库容作保证,其大小宜满足事故备用连续工作10天。水电厂的空闲容量不应作为系统的事故备用,但可作为该水电厂的事故备用或检修备用。
火电厂担任事故备用后,宜使机组长期在经济出力范围内运行。在事故消除后的10天内,应保证恢复水电厂所消落的备用库容。
在电力电量平衡计算中,事故备用容量在系统中水火电厂之间的初步分配 ...... (共48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