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 ...... (共217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