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原始凭证如何填制和取得
根据《会计法》 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2) 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 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 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 品名或用途要写明确;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3)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 ...... (共115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