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 支票一律记名。即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的名称,并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 支票的有效期为5天 (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有效期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过期支票银行不予受理,支票自行作废。
(3) 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起点以下的款项结算一般不使用支票,但缴纳公用事业费,缴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房公积金等,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4) 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 ...... (共63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