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要求审查该规定; 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时,应先中止行政复议,待审查完毕后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恢复复议程序或者终止复议等决定。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的章节中叙述。
廖某等58人不服市建设委员会分别向他们收取城市公用客运事业附加费、公共客运管理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建设委员会的 “乱收费”; 并要求审查此两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符 ...... (共28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