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
1. 购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2. 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3. 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
4. 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盖章等。
(二)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 ...... (共271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