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减税、免税与起征点
为了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对个人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收入,规定了起征点的政策。
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 ~5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为每次 (日) 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法定免税项目有: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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