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接财政部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品范围:
(一)黄金是指海关商品编号71081100、71081200、71081300项下的货物;黄金矿砂是指海关商品编号26169000项下的部分货物,商品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进口时应按商品编号26169000.10(黄金矿砂)申报;26169000项下的其他货物,按商品编号26169000.90(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申报。
(二)黄金伴生矿仅指海关商品编号26030000(铜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对其中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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