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国债并将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的决定,在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
附件:
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 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 ...... (共281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