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三高等审判、检察分厅及附设地方庭暂行章程
(民国十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高等审判分厅置推事四员,以一员为监督推事;高等检察分厅置检察官三员或二员,以一员为监督检察官。
第二条 高等审判分厅暂设一庭,兼理民刑案件,即以监督推事充庭长。
第三条 高等审判分厅置书记官长一员、书记官三员,高等检察分厅置书记官长一员、书记官二员。
第四条 高等分厅内附设地方庭,其人员仍由高等分厅人员兼任之。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第三高等分厅设于宁夏郡城,以宁夏、宁朔、中卫、平罗、灵武、金积、盐池、镇戎等八县为其管辖区域。
第六条 高等分厅之事务,管辖如左(下):
(一)不服地方庭及所属各县司法公署并 ...... (共82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