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行为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的合同利益时,不损害对方和社会的利益,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要维持双方民事权利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第242条则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1907年《瑞士民法典》 ...... (共66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