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适用于容量为10MW及以上,转轮直径为1m及以上的混流式、斜流式水轮机及转轮直径为2m以上的轴流式水轮机,还适用于容量为10MW及以上的冲击式水轮机。
水轮机的稳定运行范围及运行稳定性指标保证,规定如下。
(1) 在空载情况下应能稳定运行。
(2) 在最大和最小水头范围内,水轮机应在表2.2.2所列功率范围内稳定运行。
表2.2.2 机组最大保证功率
水轮机型式相应水头下的机组最大保证功率
(%)水轮机型式相应水头下的机组最大保证功率
(%)混流式45~100转桨式35~100定桨式75~100冲击式25~100
(3) 原型水轮机在上述规定水头范围内,混流式水轮机尾水管内的压力脉动值 (双幅混频值) 可采取除强迫补气之外的其 ...... (共68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