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对进场的水泥应检验哪些项目?
1. 对进场水泥的检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4.0.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 水泥进场贮存
(1) 袋装水泥: 应贮存在干燥的库棚内,下面垫板。离地、四周墙壁各300mm,堆放高度一般不超过10袋。水泥贮存期从出厂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个月,快硬水泥不超过1个月。贮存期间应定期翻包,一般每1 ~2个月翻包1次。如因贮存不当引起质量明显降低 ...... (共41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