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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材,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材料单价采用北京市1996年材料预算价 ......     (共1175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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