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沉降缝的设置
一、一般要求
(一)涵洞和急流槽、端墙、翼墙等须在结构分段处设置沉降缝,以防止由于受力不均,基础产生不均衡沉降而使结构物破坏。同时,沉降缝必须贯穿整个断面(包括基础) ,缝宽约2~3cm。
(二)涵身每隔4~6m应设沉降缝一道,具体设置须视地基土的情况及路堤填土高度而定。高路堤下的涵洞,在路基边缘下的洞身及基础均应设置沉降缝。
(三)凡地基土质发生变化,基础埋置深度不一或基础对地基的压力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基础填挖交界处,均应设置沉降缝。
(四)凡采用填石抬高基础的涵洞,都应设置沉降缝,其间距不宜超过3m。
(五)置于岩石地基上的涵洞或圆管涵,可以不设沉降缝。
(六)斜交 ...... (共61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