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现金管理的“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这八不准是:
(1)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 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 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 (共33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