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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附件: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 ......     (共3111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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