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附件: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 ...... (共392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