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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 ......     (共2923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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