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为了及时有效地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经秩序,现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前款所称财政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以下财政违法违纪案件:
(一) ...... (共119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