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条法司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 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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