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应履行的义务
1.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所谓主要工作,是指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那部分工作,一般来说是指对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如果质量在其中不起决定作用,定作物为一般人均可完成的工作时,那么主要指数量上的大部分。除主要工作外,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 ...... (共42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