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意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261条规定了承揽人的此项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在具体操作中,承揽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履行此义务:
1.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工作成果,若想提前或延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应事先与定作人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承揽人在交付定作物时,还需交付定作物的附从物,如定作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及定作物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等。
3.承揽人在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对定作物的质量负瑕疵担保责任,即应担保所交付的定作物符合合同 ...... (共113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