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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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承运人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权利
这一权利同时表现为承运人的义务,前面已经说明,不再陈述。
(二)运输合同的变更权和解除权
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运输,总是为了一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运输本身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当托运人的目的发生变化时,托运人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 (共25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