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
2.2.1 设计依据
(1) 编制项目可行性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文件为依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其编制内容深度应符合QBJS5-92规定。
(2)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为依据,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设计任务书) 和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定额等规定,委托或组织有资格的招标及设计单位进行招标后,由中标的设计单位承担。其编制内容深度应符合QBJS6-91的规定。
(3)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文件中确定的设计原则、包括产品方案、规模、工艺路线 ...... (共111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