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和国民政府法律法规的推动
民国初期,政府具有强烈的国家制度化建设倾向,希望通过行政手段以促进国家统一,由法律法规来形成新行业的制度化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导控。建筑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首先是在各地方政府支持下设立的,他们显然比中央政府更具有近代化的敏感性,又或者说,在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自身立足一方的安定提供了具有前瞻性的制度保障。
“建筑师”职业社会地位的确认需通过各方的努力,其中包括地方政府的建制,建筑师团体的努力,国民政府的认可。近代建筑师职业的名称,最早始于广州政府制度下的“绘图人”一词。其后经历了从1927年末上海公布施行的《上海特别市建筑师工程 ...... (共474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