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结婚相关法律问题
一、同居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以就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偿还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受理。
3.当不能协商分割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平等分割,但是应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如甲与乙未婚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同居关系解除后,就电视机归谁发生了争议。按照法律,这台电视机应当属于两人共有,每人 ...... (共267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