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种子管理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 ...... (共342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