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农药管理
一、农药登记管理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我国自1982年起就开始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即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按照以下3个阶段进行登记:田间登记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在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批量生产和销售。
农药登记包括:临时登记(LS,有效期1年,可以续展,但一般不超过4年)、正式登记(PD,有效期5年,可以续展)、续展登记(临时或正式登记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农药产品,可申请延长有效期)、变更登记(PDN,经正式登记的农药, ...... (共782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