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宋鋪作、清斗科同位分件與榫卯的比較
宋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李誡著《營造法式》,與清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工部編《工程做法》,兩部官書中斗栱同位分件與榫卯的比較。
《營造法式》中把枓栱分爲八個等級:“凡構屋之制,皆以 ‘材’爲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各以其材之廣(高),分爲15分°,以10分°爲其厚,栔廣6分°,厚4分°,材上加栔者,謂之足材。”即栱厚(寬)爲10分°,單材栱高爲15分°,單材栱加栔爲足材栱,足材栱高21分°。
《工程做法》中把斗栱分爲十一個等級:“斗口有頭等才(材),二等才,以至十一等才之分。頭等材斗口寬六寸,二等才斗口寬五寸五分,自三等才以至十一等才各遞減五分,即得斗口 ...... (共880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