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 事故调查和处理
5.9.3.1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9.3.2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9.3.3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 工程技术措施。
(2) 培训教育措施。
(3) 管理措施。
5.9.3.4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1) 事故调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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