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传输介质缆线长度的划分及应用
(1) 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所构成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2) 建筑物或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 (FD与BD、FD与CD、BD与BD、BD与CD之间) 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主干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3) 配线子系统各缆线长度应符合图2.33的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2.33 配线子系统缆线划分
①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②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当大于10m时,水平缆线长度 (90m) 应适当减少。
③楼层配线设备 (FD) 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各自的长度不应大于5m ...... (共28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