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资产评估
●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因此,公司设立时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和股权等)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 产权转让。
(6) 资产转让、置换。
(7)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 ...... (共280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