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2.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 ...... (共48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