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土保持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施行):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和水利部2005年第24号令《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 ...... (共1175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