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线路通道不准许的行为
综合有关法律条款,如下行为在线路和线路通道内是电力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护线员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制止和协调,也需要对线路附近群众对禁止行为进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凡是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电力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1)移动、损害标志物的行为;(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的行为;(3)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4)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 m 的区域内放风筝的行为;(5)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的行为 ...... (共1422字) [阅读本文]>>
(6)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其他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和安装广播喇叭的行为;(7)利用杆塔、拉线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