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
在受水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中,评价标准确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①已有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采用规定的标准值; ②参考国家关于某些指标的发展规划值,或者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的指标实际值来确定标准值; ③依据现有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河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典型特征来确定标准值; ④参考现有的文献资料确定标准值。根据以上评价标准值确定方法,将上述19个评价指标划分为4级,第Ⅰ级为 “可持续”,第Ⅱ级为 “基本可持续”,第Ⅲ级为 “不可持续”,第Ⅳ级为 “严重不可持续”,并且每级给出一个定量范围作为识别标准,评价标准见表5.2。
表5.2 受水区水资源可持续 ...... (共101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