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 陈某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 某县公安局
2002年7月5日晚8时许,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县林业局门口动员结扎对象何某实施计划生育结扎手术过程中,原告陈某以何某在劝阻过程中以手机丢在地上摔坏为由与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陈某与第三人刘某、谢某相互拉扯、扭打,双方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为此,被告县公安局于2002年7月6日,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之规定,做出公行决字 [2002] 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拘留7天的处罚 (已执行)。原告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2002年8月22日做出公复字 [2002]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 ...... (共180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