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组织产生的时代背景
知识产权的私有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以版权律为核心内容的版权保护体系下,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人对其创作成果享有专有权,并且可以凭借其对智力创造的独占而获得某些精神和经济上的利益。在传统的版权领域,由于复制、传播、交流等方面高科技手段缺失,版权制度因此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上相对平稳。
但是,科技的进步打破了这一相对平稳的状态,“拜数字科技与互联网之赐,创作品取得、复制、传播的成本变得极低。网络时代核心的创作品,‘信息’而非‘实体’,先天上便具有‘公共财产’无排他性与竞争性的特性”。[1]在网络环境下文化作品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公众获得创造性文化 ...... (共188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