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道介质的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划分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定(TSGD0001-2009) 附件A的规定,将管道介质的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划分。
一、一般规定
(1) 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应当以介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CSDS) 为依据,按照本附件的划分原则确定;
(2) 介质同时具有毒性及火灾危险性时,应当按照毒性危害程度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原则分别定级。介质为混合物时,应当按照有毒化学品的组成比例及其急性毒性指标 (LD50、LC50),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获得混合物的急性毒性(LD50、LC50),然后按照毒性危害级别最高者,确定混合物的毒性危害级别。
二、毒性危害程度
(1) 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的 ...... (共169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