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全县城乡居民点以及居民点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共3307.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1.06%。其中:建制镇占地613.59公顷,占城镇、村、工矿用地18.53%;村庄占地1531.21 公顷,占城镇、村、工矿用地46.43%;采矿用地491.07公顷,占城镇、村、工矿用地14.83%;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点、墓地、陵园、庙宇等建筑用地669.05公顷,占城镇、村、工矿用地20.22% ...... (共242字) [阅读本文]>>